焦点1:车位设置合法吗? 法庭上,马天兰陈述说,被告在人行道路中间设置停车泊位,每个车位占据人行道路宽度通常在2.25米~2.6米,留给行人通行的不足2米位置,行人为了安全顺利通过,通常被车位挤到机动车道上通行。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在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最小宽度应为4米,但被告设置停车位后,人行道位置不到最小值要求。 因此,马天兰认为,车位的设置侵害了行人的通行权利,应予以撤销。 对此,被告答辩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讼争停车位影响到行人通行。事实上,讼争停车位规划合理,留有通行空间,并未影响通行。 焦点2:原告有没有“告错人”? 被告当庭答辩说,原告起诉被告是告错单位了。因为,决定设置及实施讼争停车位的机关均为公安部门,街道仅负责施划完的管理工作,包括收费、管理。因此,划车位与被告无关。 但是,马天兰认为,街道办就是适格的被告,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街道等部门一并来实施,这也证明被告是适格的主体。 马天兰还提出,可以追加公安交通部门出庭,以查明涉案停车位是公安交通部门施划,还是被告施划。 焦点3:起诉超时效了吗? 被告还在法庭上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认为讼争停车位早在2012年已经完成,马天兰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对此,马天兰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适用被告所主张的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因为被告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未告知原告,原告也不知情,原告在了解到系被告非法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后,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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