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民情 > 正文

女子为"走路"状告政府机构 不满停车位占用人行道

2015-05-29 08:54:45温添赋 陈巧思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焦点1:车位设置合法吗?

法庭上,马天兰陈述说,被告在人行道路中间设置停车泊位,每个车位占据人行道路宽度通常在2.25米~2.6米,留给行人通行的不足2米位置,行人为了安全顺利通过,通常被车位挤到机动车道上通行。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在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最小宽度应为4米,但被告设置停车位后,人行道位置不到最小值要求。

因此,马天兰认为,车位的设置侵害了行人的通行权利,应予以撤销。

对此,被告答辩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讼争停车位影响到行人通行。事实上,讼争停车位规划合理,留有通行空间,并未影响通行。

焦点2:原告有没有“告错人”?

被告当庭答辩说,原告起诉被告是告错单位了。因为,决定设置及实施讼争停车位的机关均为公安部门,街道仅负责施划完的管理工作,包括收费、管理。因此,划车位与被告无关。

但是,马天兰认为,街道办就是适格的被告,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街道等部门一并来实施,这也证明被告是适格的主体。

马天兰还提出,可以追加公安交通部门出庭,以查明涉案停车位是公安交通部门施划,还是被告施划。

焦点3:起诉超时效了吗?

被告还在法庭上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认为讼争停车位早在2012年已经完成,马天兰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对此,马天兰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不适用被告所主张的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因为被告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未告知原告,原告也不知情,原告在了解到系被告非法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后,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