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宣)老宅卖出去17年了,可卖主最近反悔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经调解,双方同意解约。 1998年,老田打算在自家宅基地盖新房,但手头钱不够,他想把老宅卖掉,但一直没找到买家。就在这时,朱女士出现了,她正为房子的事情发愁呢。“当时我父亲独自在老家,我想把父亲接到厦门来,可家里太小住不开。”朱女士说,她刚好认识老田的亲戚,听说老田要卖房,她心动了。 1998年5月,双方在亲邻的见证下签了一纸契约,朱女士以1.6万元的价格买下老田的老宅。自此,朱女士的父亲在这里一住就是17年,如果不是老田反悔,老人准备一直住到终老。 今年3月底,朱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她很吃惊,老田居然称当初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要求她腾房。老田的理由是:“卖房的时候我不了解法律,这几年才知道,农村房屋卖给外人是违法的,我要把房子收回来。” 见老田心意已决,朱女士也提出了要求:真要退房,老田应当按照房屋的市场价赔偿。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老田同意支付朱女士6万元作为补偿,双方解除17年前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契约。老田给朱女士一个宽限期,朱女士尽快为父亲找到新住处、腾退房屋。 【法官说法】 不能让失信者获益,诚信者吃亏 法官说,关于农村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流转,法律政策至今没有放开,但民间私下交易较为普遍。近年来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张,而且随着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原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导致一些已经卖了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村民或居民开始反悔,想要收回房屋。他们在起诉时通常都以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不过法官认为,这种行为,若一概认定无效,则可能让失信者获益,诚信者吃亏,乡村社会的基本正义将遭到一定的冲击。而且,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房屋或宅基地后,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居无定所,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优先进行调解,综合平衡双方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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