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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法院发布劳动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企业不能太任性

2015-05-01 08:53:32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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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图)五一劳动节前夕,湖里区法院首次召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劳动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有劳动者遭降薪起诉获赔偿的,有人事高管没签劳动合同还找单位索赔的,也有企业因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权益败诉的,还有女职工哺乳期内被开除起诉维权的,其中一个企业对员工处罚太狠,最终被判赔了24万。

案例1:单位罚太狠 倒赔24万

遭遇“太狠处罚”的李先生是湖里区一家安保公司的主管,三年前,他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合同还没到期,安保公司就通知李先生,以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并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李先生以安保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

经审理,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保公司败诉,要求公司支付给李先生赔偿金276624元。

一审宣判后,安保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诉。近日,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李先生与安保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安保公司同意向李先生支付240000元。

法官点评

处罚太重,单位要赔

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本案中,安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李先生存在“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给公司财产或员工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行为”以及“消极怠工”。

按照该公司《奖励和处罚制度》规定,以上两种行为适用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警告、留职察看和解除劳动关系,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情节严重或表现连续不佳的。

法官认为,对劳动规章的理解发生歧义或适用界限不明时,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公司主张适用最严厉的处罚即解除劳动关系,合理性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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