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文 陶小莫/图)只因对公司不满,主管为报复泄愤,竟利用职务便利,将剧毒污染物排至市政管网。可怕的是,排放液体中的重金属超标一万余倍,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
昨日,主管汪某成为翔安区第一个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的人。这起刑案,也是翔安区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环保主管 遭公司处罚
汪主管今年41岁,他原本在外地环保科技公司工作,被派驻到翔安一家电子公司,负责管理蚀刻药水循环再生利用系统。
去年3月份的一天,汪主管手下的一名员工偷拿一袋铜被发现,汪主管所在的环保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将那名偷铜员工开除。
事后,汪主管也因管理不善,被公司行政警告,并处罚款800元。这一处罚让汪主管非常不满。为此,他决定报复公司,利用职务便利,偷偷排放蚀刻子液,给公司造成损失。
据介绍,蚀刻子液是一种酸性液体,也是一种剧毒污染物。蚀刻子液含铜量4克/升,具有循环利用价值。铜电解出来后,剩下的液体须经过处理才能排放,否则会造成环境污染。
偷排毒物 超标万余倍
去年4月26日凌晨4点,汪主管偷偷来到公司的污水排放口作案。他私自将一根软管连接到他负责的一个管道阀门,把大约300升的蚀刻子液引流到排污口,通过排污管道排放至市政管道。
很快,翔安环保局就检测到市政管网内流入一股墨绿色污水,立即查找源头,发现污水来自翔安一家电子公司。
随后,电子公司立即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发现排污口被人偷接了一条软管。公司立即找来负责此事的汪主管了解情况。
面对询问,汪主管很快承认自己是为了报复环保公司才这么干的。
经环保部门认定,这些排放的蚀刻子液中的总铜含量超过排放标准一万余倍。
一审判决 获刑七个月
汪主管这一举措,不仅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污染。案发后,公安机关很快就立案侦查。去年10月底,汪主管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昨日,翔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汪主管明知所要排放的蚀刻子液属于污染环境的有毒物质,还故意排放蚀刻子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不过,考虑到他有自首情节,法院对他从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处汪主管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排污超标三倍,就要追究刑责
法官介绍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