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张永琼 文/图)食品明明未经消毒处理,却在包装上写“开袋即食”。近日,厦门消费者刘育能为此状告一家雪枣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场,要求“退一赔十”。
之前,刘育能已经买过一次此类雪枣,也起诉索赔过了。对此,被告商家答辩说,刘育能明知是问题产品,还有意掏钱购买,法院不该支持这样的“知假买假”行为。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刘育能的诉求,要求商场退还一倍货款,厂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不过,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消费者说:“开袋即食”没有达标
“雪山果园牌和田雪枣”,就是引发官司的产品。2013年4月9日,消费者刘育能在湖里区一家商场购买了4包“和田雪枣”,一共价值286元。
在这些雪枣的外包装上,标注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煲汤、煲粥等。但是,刘育能开袋吃了以后,感觉这雪枣似乎并不干净。
随后,他上网查询相关新闻和法律规定后发现,该产品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T5835,是干制红枣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干制红枣》对干制红枣的定义为“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其制作过程并未执行制作免洗红枣需采取的清洗、杀菌工艺流程。这与该产品宣传的“开袋即食”,执行制作工艺明显不符。
去年3月,刘育能向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数月后,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处理,认定该商场所销售标签标注“开袋即食”的红枣,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此,工商部门对商场销售标签不规范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争议:“退一赔十”有没依据?
近日,刘育能又起诉到法院,他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一并告上了法庭。
刘育能起诉认为,两家被告应该“退一赔十”。其中,商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食用方法内容虚假的商品,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因此,刘育能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商场退还货款286元,而被告雪山果园公司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2860元,共计3146元。
开庭时,被告商场答辩称,其作为销售者,无需对食品标签、说明书上的内容负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还说,刘育能在第一次购买时就知道产品有问题,现在第二次却还要买,这是有意的索赔行为。可见,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刘育能的诉求,要求两被告退一赔十,即被告商场退还货款286元,被告雪山果园公司支付赔偿金2860元给刘育能,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哪些情况退一赔十?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而本案当中,涉案产品标签不规范,与其实际产品不符,已被认定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原告要求退一赔十,合法有据。
另外,针对“知假买假”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家不能以消费者“明知”为由推卸责任。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刘育能“退一赔十”的诉求。
律师说法
知假买假也能索赔
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有意掏钱购买,能否起诉索赔?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依法也可以索赔。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