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昨天是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作为新消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也从昨日开始施行。昨日上午,厦门市消委会维权律师团成员、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律师到本报接听968820热线,为读者解答消费维权问题,并就《处罚办法》做了解读。 【新规1】 货品已拆封 不能成网店拒退货理由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新消法最大亮点之一。而昨起正式实施的《处罚办法》进一步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也被视为无理拒绝。 【律师说法】 拒绝退货最高罚50万元 邱律师告诉记者,新消法第2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此外,牙膏、化妆品、内衣裤等特殊商品,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时如明确告知确不宜退货的,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处罚办法》实施后,针对普通商品,经营者如果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可以凭货品发票或网络上下单页面向“12315”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时间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新规2】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商家将被罚 消费时在商家那里登记了个人信息后,接踵而来的就是漫天的垃圾信息、骚扰电话……信息时代,不少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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