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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涉及食品手机家具

2015-03-10 16:32:4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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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厦门晚报讯(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陈雪芳)保健食品是假货,手机促销虚构原价,家具材料偷梁换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天上午,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本报独家发布了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范围涉及保健食品、手机、家具等方面消费典型案例,同时请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张志瀚律师予以点评,希望借此能给广大市民消费带来警醒和启示。

【案例1】

注册公司生产假货

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案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于2014年8月13日联合厦门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章某等人开设的假冒保健食品地下生产窝点,抓获章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查获3600盒“西洋参含片”、9655瓶“原参液”、9600板“铁皮枫斗胶囊”等大量的假冒保健食品、包装材料。

经查实,2014年以来,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其注册的厦门仁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鑫富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仁康药业(厦门)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颗粒、片剂、口服液等半成品,从外地购进定制的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在湖里区城乡接合部的出租房内,雇佣人员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纯手工装填、包装等方式生产“西洋参含片”、“原参液”、“铁皮枫斗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章某等人将其生产的假冒保健食品通过物流销往外地多省市,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律师点评】

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本案中章某等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采购未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以及购置假冒他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标签、说明书等包装材料,在不具备食品生产基本卫生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大量假冒保健食品,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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