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涉及食品手机家具
2015-03-10 16:32:4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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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公开刊登虚假广告 中博手机城促销活动涉嫌虚构原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调查发现,隶属于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第十三经营部、第十八经营部的SM四楼总店、罗宾森三楼旗舰店、中山路中华城店、瑞景旗舰店、江头航母店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3月8日的手机促销活动中,涉嫌价格虚构,并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在媒体上刊登三款手机促销广告:奥克斯W5001原价999元,促销价499元;奥克斯V988原价1698元,促销价899元;康佳W936原价1398元,促销价699元。活动时间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3月8日止,活动地点为上述提到的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调查事实表明,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下属的五个门店在该活动的前七日没有销售过上述三款促销手机,即三款促销手机的原价涉嫌虚构。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且必须在商品吊牌上标明“原价”和“现价”。 厦门市工商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第五经营部、第十三经营部、第十八经营部各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律师点评】 降价促销是经营者为扩大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而采取的主动降低自身利润,调低商品价格,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的一种常见销售手段。倘若商品本身的价格客观上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而是经营者采用虚构的方式创造一种价格降价的假象让消费者信(降价)以为真,从而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显然此时经营者并没有进行真正意义的价格促销,而是披着“降价促销”的外衣下的价格欺诈行为。 所谓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实质上是侵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经营者通过虚构或隐瞒商品的部分真实情况,从而对消费者消费与否的主观心态产生影响。本案中的商家虚构降价事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相关部门有权对其依法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消费者亦有权要求商家对其价格欺诈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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