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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工作换地点 员工不愿“跨区上班”要索赔

2015-03-10 07:55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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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木木/文 陶小莫/图) 公司要从集美区搬迁到翔安区,员工不愿“跨区上班”,为此状告公司要求赔偿。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公司迁址引发的劳动争议。

老郑家住集美区,他于2006年6月进入集美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厦门。

然而,一年多前,公司因发展需要,开始陆续将厂房从集美区搬迁至翔安区,员工也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

当时,公司就搬迁事宜告知员工后,老员工老郑当即表示“新厂区离自己家太远,自己会晕车”,不同意到新厂区上班。

去年7月,公司通知老郑于8月前到翔安的新厂区报到上班,旧厂区将无法再打卡。

随后,老郑仍坚持到旧厂区上班,但是,他因无法打卡,不能进入旧厂区。当时,老郑还为此报警,称“公司阻挠我上班”。

双方协商未成,老郑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去年8月20日,公司以老郑多次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为由,通知老郑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老郑接到通知后,立即起诉到法院。他说,并非他有意旷工,而是公司不让他打卡,导致无法在旧厂区上班,过错在公司。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对此,公司答辩说,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工作地点为厦门,工作地点的调动也是工作需要,老郑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拒不上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近日,法官审查后认为,公司整体搬迁是劳动者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客观上的确造成了老郑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而所谓“旷工”并非劳动者故意所致,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简单将多年的老员工扫地出门,方式方法也不太恰当。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老郑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公司作出适当补偿,老郑也不再打官司,双方“好聚好散”。

法官说法

企业搬迁致“分手”

不算违法解除合同

本案主审法官分析说,当前,不少生产型企业将逐步从城区搬迁至郊区。对于企业厂区的搬迁,应当给予支持,而因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上班路途远、照顾家庭不方便等难处也应当给予理解。

劳资双方如果因为企业搬迁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因此认定为企业违法解除。双方应互相体谅彼此的难处,公司要考虑老员工身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偿,劳动者也要体谅公司整体搬迁管理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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