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林露虹)《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厦门在全省率先出台的第一部国资监管立法,同时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厦门依法治市的重要经济立法。《办法》的出台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创新完善国资监管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将来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坚强的法律保障。
为贯彻落实好《办法》,增强国资国企依法履职和规范运营意识,市法制局、市国资委联合于近日组织召开了《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厦门法律专家学者与多位国企董事长总经理就此进行了观点分享。本报撷取其中精华,以飨读者。
为企业国有资产 提供法律保障
——专访市国资委主任林杰
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国资委主任林杰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林杰认为,《办法》不仅为厦门近7000亿元的国有资产提供法律保障,更将为今后改革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是下一步新常态下按市场规律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重要依据。可以说,《办法》的实施,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国资监管机构科学监管、国企市场化经营套上法律和制度的“笼子”。
1、《办法》的出台有何必要性?
巩固改革成果 推进下一步改革
林杰认为,出台《办法》主要是本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经验和本市国企改革发展的特色做法亟须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以进一步完善厦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巩固地方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推动下一步改革进程,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完善监管制度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林杰指出,最近几年厦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创新机制在全国一直处于前列。但另一方面,厦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也存在监管未完全统一、政资未完全脱钩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统一认识,以立法为改革开路。基于此,《办法》确立统一监管模式,包括监管主体的统一、监管制度的统一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统一,同时,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动厦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推动政企分开,培育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为国资国企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营造一个法治和规范的环境,为下一步推进国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保驾护航。
创新自贸区机制 国资先行先试
林杰还将《办法》的出台与厦门自贸园区的建设相连接。在他看来,《办法》为自贸园区建设的体制创新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下一步自贸园区建设意味着更广层面的改革发展和更多层次的体制创新。此次开篇立法对于国企改革创新举措而言,既是保障,更是规范,就是要在法治框架下架构起市场化平台。”
2、《办法》的出台有何意义?
做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模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精神,去年年底,中共厦门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典范城市的目标,并强调要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各项事业发展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因此,《办法》的出台是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是全面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具体体现。” 林杰首先围绕“依法治国”进行了阐释。
解决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林杰认为,要让企业能够放心大胆地轻装上阵,不能只是简单的理念支持、喊喊口号,应当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办法》贯彻了十六大以来的“三分开”原则,重点解决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问题,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与监督管理,给国企经营发展吃了一颗“定心丸”。
描绘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路线图”。他指出,《办法》明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模式的健全,完善了企业内部法制建设,是国资国企依法监管、依法治企的“路线图”,必将更好地促进国资国企又快又好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用倒逼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约束企业管理者照章办事、合法经营,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担责”的法律精神。
3、《办法》的特点有哪些?
《办法》体现本市国资监管十大亮点
林杰解释说,《办法》立足厦门实际,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坚持“三个分开”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模式,并将区级以下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实现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全面覆盖。在经营性资产统一监管的同时,《办法》还厘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统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完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等十大亮点,全面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专业化监管体系。
与此同时,《办法》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新监管模式,确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强调了国有经济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4、未来市国资委法制建设有何计划?
广泛宣传增强意识 依法监管继续提升
林杰介绍说,下一步市国资委将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座谈、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在国资委系统内开展学习活动,全面领会《办法》条文规定,掌握精神实质,将依法治企、依法监管理念深入人心。厦门国资国企要进一步理解运用好这部规章,规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健全完善这项立法,提升国资委行权履责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办法》确定的有关国资监管体制的各项原则、规定,市国资委将主动衔接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及依法治理机制。
林杰指出,目前,这只是一部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没有经过人大决议,未来将继续完善并制定《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为国资国企发展保驾护航。
围绕改革方向 扎实做好国资监管立法
市法制局副局长 丁贤志
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资监管方式要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精神,以突出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制度为抓手,本着符合方向、体现特色、解决问题的原则,该《办法》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完善国资统一监管的制度。《办法》分别从统一监管机构、统一制定程序、统一基础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二是明确出资人与公共管理部门的权责边界。进一步理顺国资监管机构与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规定国资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信访办理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同时还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配合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国家出资企业贯彻落实相应的法定职责。
三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改善国资监管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推动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明确所出资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及其他国家出资企业承担有关重大事项管理的具体职责。
立法固化三项成果 发挥法律引领作用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伟
《办法》立法固化三项以往经验成果:第一,划清了国资委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界限。前者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后者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前者配合,后者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二,明确规定了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实行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方式。也就是以股东身份通过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等行使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三,基本实现了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即厦门企业国有资产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由国资委统一监督管理。
《办法》体现了三个突出特点:第一,法治化。《办法》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以法治的思维和方法谋划国有经济发展,构建起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市场化。《办法》充分尊重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强调发挥市场培育资源功能,保障国有企业成为适应市场激烈竞争,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
第三,现代化。《办法》采用了许多先进的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例如为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务人员,而未采取国资委审批的方法,使国有企业具有了自行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能力。
《办法》实施的关键在于认真贯彻执行,为此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同时,为提高其权威性和影响力,在时机成熟时提升其法律效力层级。在此过程中,可积极研究探讨国企“分类管理”和“混合所有制”的新问题,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
规范国资监管 助力机制创新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涂崇禹
《办法》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就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监管的框架性、基础性顶层设计在厦门这个改革开放前沿地带的具体落实,也是对厦门过去多年来国资监管经验的总结与固化,立法先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相关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颁布与执行政府行政规章,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的静态归属监管,同时促进其实现动态市场价值。
一是固化国资监管做法。厦门国企长期美名在外,部分得益于厦门国资监管涵盖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业绩考核、财务监督等方面的数十项具体制度,但其法律效力层级属于规范性文件,统筹性也不高。《办法》在上位法与前述规范性文件之间作了承上启下的合理衔接与过渡,更是有针对性要求诸如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统一向市级监管机构备案;严格区分出资人职责与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创新国资监管模式。推动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监督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创新性地建立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要求国资企业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财务、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务人员,明确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行使。这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队伍,为国企股权多元化提供了法律支撑,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为厦门国资监管的法治化进程欢欣鼓舞,也希望通过在厦门的国资企业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服务厦门国资快速健康发展,并愿意为《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添砖加瓦。
体现国企改革精神 规范国企经营发展
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白浪
《办法》顺应国企改革的精神,创新性地提出企业治理机制的法治方法,是厦门国资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将为国贸控股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尤其是以下三点为我们今后发展提出新课题:
一是《办法》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按照《办法》精神,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创新“管资本”的理念,定位好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该管什么以及怎么管;其次要有更加敏锐的战略眼光,通过资本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的有效整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努力发现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再次,我们将强调资本运作能力,我们拥有的两家上市公司已经在资本市场上运作了5次再融资,旗下多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也进行过多次资源优化配置组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们正在推进一家企业上新三板,最终目标也是奔着主板上市。我们有信心在《办法》的引领下,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方面迈开更大步伐。
二是《办法》明确要求“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我们提供了制度依据。国贸控股近年来快速发展,投资企业尤其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公司治理模式问题也日渐突出,其关键问题包括:必须平衡好股东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必须确立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办法》为我们提供了制度依据,是我们今后用法律手段治理企业经营、用法治方式合理合法推进企业改革的重要工具。
三是《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优胜劣汰机制”,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机制形成。国贸控股在改革发展中深深体会到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建设的重要性,我们将用足相关规定,使之成为我们深化改革的法律保障。
实施国资监管新体制 助力国企改革发展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龙雏
《办法》在国资监管范围、国资监管机制以及国资监管原则和职责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完善国资管理体制起到了提纲掣领的作用。
一是解决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职责的明晰有利于发挥不同主体在国资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企业领导,我们深深拥护这项立法,感到该项立法为国资国企发展构筑好顶层设计,其实施必将助力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二是为国企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作为高度市场化的国有企业,象屿集团在践行国有企业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应有作用的同时,坚定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办法》明确出资人依法监管和依法治企的规则,并规范国企市场化经营制度体系,为国企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依法促管理 诚信谋发展
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丹
《厦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及时响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要求,为厦门市国企监管和发展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明确了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是建设“美丽厦门”的重要举措,必将为全市国企的规范管理、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海投将采取以下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办法》:
一是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厦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指导,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二是充分发挥董事会在法人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理顺授权管理、放权经营和风险控制的关系。
三是通过在房地产开发和工程建设领域立足区域开发的同时积极“走出去”谋求发展,充分发挥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利用港口和产业园区资源带动供应链运营的发展,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和谐发展中发挥国有资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明确定位科学监管 保障区级国企改革发展
湖里区财政局局长 辜琦皇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始终贯穿着“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思路,开创了区级新一轮国企改革及国资监管的新里程。
一是完善区级国资监管制度。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延伸到区级,并赋予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的职能,既体现统一监管、全面覆盖,又开创性地为我们区级地方国资监管机构行权履责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为区级国资监管提供指导。办法是本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经验和本市国企改革发展的特色做法制度化和法律化,制度体系比较完善,指导作用强。作为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将以办法为纲领性文件,明确自己职能定位,担负起区级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
三是为区级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办法突出完善国家出资企业章程、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强调确立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健全监事会制度及股东代表报告制度。目前区级国有资产规模较少、较小,但我们将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治企,提高企业自我经营、自我竞争、自我发展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