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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资监管办法2月实施 将解决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2015-01-30 10:00:06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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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改革方向 扎实做好国资监管立法

市法制局副局长 丁贤志

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资监管方式要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精神,以突出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制度为抓手,本着符合方向、体现特色、解决问题的原则,该《办法》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完善国资统一监管的制度。《办法》分别从统一监管机构、统一制定程序、统一基础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二是明确出资人与公共管理部门的权责边界。进一步理顺国资监管机构与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规定国资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信访办理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同时还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配合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国家出资企业贯彻落实相应的法定职责。

三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改善国资监管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推动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明确所出资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及其他国家出资企业承担有关重大事项管理的具体职责。

立法固化三项成果 发挥法律引领作用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伟

《办法》立法固化三项以往经验成果:第一,划清了国资委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界限。前者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后者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前者配合,后者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

第二,明确规定了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实行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方式。也就是以股东身份通过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等行使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三,基本实现了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即厦门企业国有资产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由国资委统一监督管理。

《办法》体现了三个突出特点:第一,法治化。《办法》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以法治的思维和方法谋划国有经济发展,构建起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市场化。《办法》充分尊重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强调发挥市场培育资源功能,保障国有企业成为适应市场激烈竞争,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

第三,现代化。《办法》采用了许多先进的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例如为促进国有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务人员,而未采取国资委审批的方法,使国有企业具有了自行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能力。

《办法》实施的关键在于认真贯彻执行,为此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同时,为提高其权威性和影响力,在时机成熟时提升其法律效力层级。在此过程中,可积极研究探讨国企“分类管理”和“混合所有制”的新问题,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

规范国资监管 助力机制创新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涂崇禹

《办法》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就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监管的框架性、基础性顶层设计在厦门这个改革开放前沿地带的具体落实,也是对厦门过去多年来国资监管经验的总结与固化,立法先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相关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颁布与执行政府行政规章,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的静态归属监管,同时促进其实现动态市场价值。

一是固化国资监管做法。厦门国企长期美名在外,部分得益于厦门国资监管涵盖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业绩考核、财务监督等方面的数十项具体制度,但其法律效力层级属于规范性文件,统筹性也不高。《办法》在上位法与前述规范性文件之间作了承上启下的合理衔接与过渡,更是有针对性要求诸如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统一向市级监管机构备案;严格区分出资人职责与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创新国资监管模式。推动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监督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创新性地建立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要求国资企业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财务、法律事务机构或专职法务人员,明确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行使。这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队伍,为国企股权多元化提供了法律支撑,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为厦门国资监管的法治化进程欢欣鼓舞,也希望通过在厦门的国资企业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服务厦门国资快速健康发展,并愿意为《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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