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蔡巧燕/文 沈威/图)忙碌了一天,人们下班回到了温馨的家。可是,林先生亲戚的车,却因为小区内车位紧张,必须优先保证业主停车,而变成了“流浪汉”。 住了十几年 车难回家 林先生的亲戚住在同馨小筑十几年了,虽然没有产权,但是一直有签合同。前两年,小区成立了自治小组,开始划车位。规范停车本是好事,但他家的车却再也没法“回家”。“怎么能说不让停就不让停,而且他们收取停车费没有经过物价局批准的,这样做合适吗?”林先生想替亲戚问一个明白。 为了核实情况,导报记者来到了同馨小筑,这个小区只有两栋楼,小区中庭狭小,划了二三十个车位。在小区门口附近,导报记者看到上面贴了一张通知,内容是关于收取2015年1月到6月停车费的通知,落款是小学路同馨小筑自治小组。 自治小组:车位紧张 优先满足三证统一的业主 导报记者联系上了自治小组成员郭女士,她解释说,因为小区小,没有物业也没有业委会,无人管理,出现了乱停车、公共设施损坏无人修理等问题,所以在业主的推选下成立了自治小组。“小区现在有五六十部车辆,车位却不到30个,所以我们首先满足产权证、户口、行驶证统一的业主。”郭女士介绍,小区停车费的标准是小区居民自己决定的,业主一个月150元,租户300元,“这些社区居委会那里也都清楚”。 居委会:自治小组有报备 收入花费均有公示 管理此区域的小学社区居委会主任李女士表示,该小区的自治小组成立时确实是在居委会报备过。“自治小组的成员都是比较热心的小区居民,义务管理小区,他们停车费收多少、用在哪里也都有公示。” 收费有没有经过物价局?李女士告诉导报记者,当时自治小组考虑到若是经过物价局,收费标准会定得比较高,小区就两栋楼,业主户数也不多,业主内部商量确定的收费标准更符合小区现实情况。 律师:收停车费不违法 但应该完善收费制度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林黎晖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的,不需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果全体业主认可这个“自治小组”,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就是全体业主社区自治的体现,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自治小组”应完善相关收费制度(如向物价局报备、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断探索和创新社区自治的方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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