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杨长平)黄老板(化名)本想瞒着合伙人,偷偷转让酒店,没想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让整张协议被撤销,他的发财梦也打了水漂。 案情还原>> 酒店已被转让 他还蒙在鼓里 2011年8月,黄老板和亲戚大杨(化名)看准商机,合伙在中山路一带投资成立了一家酒店,注册资本五十万,黄老板出了一半多,持股51%。平时店里的事情多是黄老板打理,大杨偶尔过问。 去年六月,大杨突然听说酒店要转让,询问黄老板,才得知对方早在去年四月份就和吴某(化名)签订《转让协议》,以两百万元的价格卖掉了酒店。协议中写明,“酒店租赁权转让给吴某使用。”待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经营证照过户完毕,吴某就可以接手经营。 得知此事后大杨十分生气,在他看来,黄老板只有51%的股权,却将整个酒店转让给吴某,相当于擅自处分了自己手头上49%的股份。一怒之下,他将黄老板和吴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法官说法>> 是否转让协议 要看实质内容 法庭上,黄老板对大杨的主张有异议:“当初签协议的确没经过他同意。”吴某却据理力争,拿出《转让协议》原件,逐字逐句分析:“这转让的不是股权,而是酒店的租赁权和经营权。”吴某认为,黄老板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完全有权转让酒店财产,不存在擅自处分股权的问题。不过,吴某的辩解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发现,协议抬头打印载明的“转让方”和尾部的“甲方签字”均由黄老板本人签名捺印,没有酒店公章,可见黄老板是以个人身份和吴某签订协议。再者,协议约定“尾款10万元于酒店证件过户后一日内支付。”若真的是租赁权及财产权的转让,就不存在办理证件过户的问题;相反,若为股权转让协议,则必然需要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法官还发现,黄老板在协议上备注了一句:“如原酒店股东有发生纠纷,由原法人黄某全权承担一切后果。”可见,双方还是担心该协议可能引发股东纠纷,可推定协议的目的在于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股权转让协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了这张《转让协议》。 【相关法规】 转让股权需按法律流程 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像黄老板这样的股东,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是有特殊前置要求的,即股权转让行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应书面通知征求同意。 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本案酒店的章程均作出了规定。而黄老板并未告知大杨,更未书面通知征求他的同意,已经侵犯了大杨作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相关阅读:
- [ 01-16]中洲控股1.7亿元转让广东惠州5万平商业地
- [ 01-12]“学霸”研发3D打印抛光机获专利转让费200万元
- [ 01-08]台北市反对顶新转让台北101股权给马来西亚公司
- [ 01-06]莆田筱塘南街工程拖延 商铺损失较大纷纷转让
- [ 01-05]嘉凯城1.69亿元转让浙商保险8250万股股份予浙商集团
- [ 01-05]天津松江14.3亿完成转让天津梅江南两住宅项目
- [ 12-26]张江高科:转让参股公司股权和房产,为业绩保驾护航
- [ 12-24]文峰股份:大股东转让22,000万无限售流通股,部分资金将投资于新兴产业
- [ 12-22]厦门:酒楼已转让店主却没变 新旧主人打起官司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