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王池)酒楼转让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却没变。新主人做了几年生意,最终将原老板告上法庭,称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不得转让,当年的那纸《转让协议》无效。几经波折,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有效。 四年前,阿财(化名)花五十万元把阿和(化名)经营的酒楼和茶馆盘了下来。双方签了个《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范围包括所有装修投资、设施广告和厨房设备。半个月后,阿财又给了阿和一份《承诺书》,说自己“同意不变更原有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和相关证件。”从那时候开始,阿财就是酒楼的实际经营者,阿和也把营业执照交到了阿财手上。 然而几年过去了,酒楼的生意每况愈下。此时,阿财将阿和告上了法庭,认为当年的《转让协议》无效。《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了营业执照不得转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在阿财看来,阿和出让营业执照,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协议书因此无效。 一审法院驳回了阿财的诉讼请求,其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官认为,《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酒楼的财产与物品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阿财所引用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关于营业执照转让的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协议无效。 |
相关阅读:
- [ 12-20]中国放宽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 [ 12-19]屡禁不止! 泉州市区多处占道经营何时休?
- [ 12-18]龙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责令无证KTV停止经营
- [ 12-17]丹化科技:经营出现反转,应关注下一步动向
- [ 12-17]莆田黄石派出所整治占道经营 已清除摊点20处
- [ 12-17]道路成市场环境脏乱扰民 泉州市区整治占道经营
- [ 12-17]危化品经营为什么不能按大类核发?
- [ 12-17]莆田黄石派出所整治占道经营 已清除摊点20处
- [ 12-16]在美华商经营情况好转 年末举行派对者大增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