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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人拳打掉牙流血 持铁锯条复仇伤人被判刑

2015-01-17 09:4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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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 陶小莫/图)被打急了,一怒之下打伤对方。这算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近日,厦门两级法院受理了多起因“被打”引发的伤害案。

有遭拳打脚踢之后持铁锯条伤人的,也有被打逃离现场后又返回复仇的,还有被打急了一刀捅向对方的……

法官提醒,挨打不能成为伤人的理由,被打之后伤害对方,未必就是正当防卫,也可能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 遭人拳打持铁锯条伤人

林某是同安区一家石材厂的工人,案发当天,他与同事小吴在石材厂磨石头,与小吴因选取石材的问题发生争吵。

争吵后,小吴上前先是脚踢林某,后又拳打他的脸部,致他受伤流血,还断了两颗牙齿,眼睛也被打得又红又肿。

随后,林某很生气,就拿起一根85公分长的大铁锯条朝小吴砸去,这一砸后果严重,小吴头部受重伤,流了很多血,当场倒地。

案发不久后,林某就被警方抓获,并被起诉到法院。

非被打时伤人,就算故意伤害

虽然,林某辩解说他属于“正当防卫”,但法院并没有采纳。最终,一审判决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因为吴某受重伤致残,法院还判决要求林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76万元。

法官说,林某在被小吴追打时手持铁锯条,该工具的杀伤力已经足以达到阻吓目的,但是,林某在还没有再次受到实际侵害时就持械伤害小吴,主观上并非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已经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防卫的必要性,因此,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

案例 被打之后返回现场复仇

阿强是一名“90后”,他与人合伙投资承包了同安区洪塘镇一池塘。去年5月7日中午,受害人小英未经阿强允许,到池塘撒网抓鱼。随后,阿强就把小英的渔网收走。

小英闻讯后,立即持一把镰刀到处寻找阿强,后来,小英在村里的篮球场找到阿强,当场持刀追砍。阿强见对方持刀,立即逃离现场。

不过,数小时后,阿强又返回现场复仇,他遇到手持镰刀的小英,就持一把水管焊刀殴打小英,导致小英左手小臂、右手、胸部等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小英外伤致右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创口长达7.5厘米。案发后,阿强很快被抓获并被提起公诉。

返回现场伤人,不算正当防卫

法官说,阿强是在被追打逃离现场之后返回砍伤对方,已经不属于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最终,一审判处阿强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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