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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政:外地企业在厦员工 不在厦申报工伤认定

2015-01-08 17:19:31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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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吴笛)近日,厦门工伤保险新政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接听12333专线,就工伤保险新政为读者进行详细解读。

据悉,新政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同时对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规定其可以有选择在厦门参加工伤保险。

此次新规未明确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将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规定,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

同时,原《规定》中关于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规定予以删除,并授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此举将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另外,新政将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规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表现在,除建筑、交通施工企业外,还将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建的工程项目一并纳入。

对未在厦门登记、备案的,且未在厦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举是为进一步理顺工伤认定的管辖权,使工伤职工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工伤赔偿。

在补缴方面,跟以往相比变化不大,但针对因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一至四级的职工,经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从补缴次月起,按照补缴后的标准核发待遇,即差额待遇由工伤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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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本月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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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内容可概括为:新标准取消年龄、生育和性别等因素在致残评级中的歧视性影响,更加注重平等;新标准增加定级原则,减少错综复杂的伤情在等级鉴定时无对应条款可依的矛盾;增强了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条款内容覆盖更广、易对照、通俗易懂;新标准更好地解决了不同科门、不同伤情之间定级不平衡的问题,更加体现了工伤鉴定标准的公平公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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