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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购车陷阱 买23万的车被提走信用卡还被刷爆

2014-12-31 09:1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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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宁心/文 陶小莫/图)相信“零元购车”业务,买了一部23万多元的轿车,结果却被一名神秘人提走。购车人冯先生不但没领到车,信用卡还被神秘人刷爆了。近日,冯先生为此状告车行,要求车行赔车。

“零元购车”埋下丢车隐患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冯先生说,车行没有把车交给他,就应当赔他一辆车。但车行却说,车已经被冯先生的“委托人”领走了,这是冯先生跟委托人之间的事。

据冯先生回忆,2013年6月初,他想要买一辆车,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官某,随后,官某说他能够帮冯先生办理“零元购车”业务。当时,官某还说,只要付给他一笔手续费,他就能帮冯先生垫购车首付款。

冯先生一听能先垫购车首付款,当时就同意让官某帮忙办理购车业务。于是,官某就带他到海沧区一家汽车4S店挑车,冯先生挑了一辆价值23万多元的轿车。

“陌生小周”带他买车办手续

2013年7月1日,一个自称“小周”的代办人员打电话给冯先生,约他到4S店碰面。接着,“小周”跟车行工作人员聊了一会后,车行工作人员就拿了《购车合同》来给冯先生签。

冯先生签署了《购车合同》,“小周”提出让冯先生交1.5万元的订金,冯先生交完钱就回家了。几天后,“小周”又打电话给冯先生,要求冯先生提供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说用于办理车贷。

又过了一个月,冯先生打电话给“小周”想要提车,“小周”说还没办好。

一个月后,冯先生再打电话给“小周”,“小周”说车的事情已经办好,他还提出让冯先生办理信用卡。

冯先生当时没想那么多,就同意了“小周”办理信用卡的事情。于是,冯先生又按要求填写并签署了一份《信用卡申请表》,交给了对方。

“神秘小张”代替车主提车?

去年年底,冯先生打电话给“小周”想要提车,“小周”说冯先生还不能提车,让冯先生耐心等待。

但是,几天之后,冯先生再打电话给“小周”,已经联系不上他了。发现被骗后,冯先生立即报警,但“小周”已经不见踪影,办的信用卡也被刷爆。

冯先生报警后,又找到卖车的4S店要求提车,却被告知,车已经被“委托人小张”提走。冯先生找不到神秘的“委托人小张”,只好将车行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车行答辩说,车行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委托人”手里有冯先生委托购车的相关手续,将车交给冯先生的“委托人”,也就等于交付了车辆。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车行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将车辆交付给购车人冯先生,因此,判决要求车行交付轿车。

一审判决后,被告车行不服,近日又上诉到厦门中院,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未能证明交车 车行就要担责

轿车被神秘人提走,损失应由谁承担?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虽然,汽车销售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交付义务,但是,这种情况下,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汽车销售公司答辩说,其向张某交付车辆,即视为向原告交付了车辆。但是,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律师认为,神秘的案外人与原告并不构成表见代理。案件中的“小周”与原告并未构成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双方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而且在车行签订合同、贷款等重要事项都是由原告处理。而提车人张某,原告根本不认识,车行不能仅凭原告的身份证就将车交付给他人。

因此,如果汽车销售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就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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