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小张”代替车主提车? 去年年底,冯先生打电话给“小周”想要提车,“小周”说冯先生还不能提车,让冯先生耐心等待。 但是,几天之后,冯先生再打电话给“小周”,已经联系不上他了。发现被骗后,冯先生立即报警,但“小周”已经不见踪影,办的信用卡也被刷爆。 冯先生报警后,又找到卖车的4S店要求提车,却被告知,车已经被“委托人小张”提走。冯先生找不到神秘的“委托人小张”,只好将车行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车行答辩说,车行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委托人”手里有冯先生委托购车的相关手续,将车交给冯先生的“委托人”,也就等于交付了车辆。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车行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将车辆交付给购车人冯先生,因此,判决要求车行交付轿车。 一审判决后,被告车行不服,近日又上诉到厦门中院,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未能证明交车 车行就要担责 轿车被神秘人提走,损失应由谁承担?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虽然,汽车销售公司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交付义务,但是,这种情况下,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汽车销售公司答辩说,其向张某交付车辆,即视为向原告交付了车辆。但是,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律师认为,神秘的案外人与原告并不构成表见代理。案件中的“小周”与原告并未构成民事委托代理关系,双方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而且在车行签订合同、贷款等重要事项都是由原告处理。而提车人张某,原告根本不认识,车行不能仅凭原告的身份证就将车交付给他人。 因此,如果汽车销售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就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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