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法规审议工作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congyi@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供准确的住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二、删去第八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禁止机动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以及其他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但遇有紧急情况除外。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车外噪声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报警并主动接受调查。 车辆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致使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㈠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㈡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快速处理,迅速恢复交通。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车辆可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自行协商或者等候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除行政强制措施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㈠疏导指挥交通; ㈡处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㈢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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