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尤冰宁)阿生被派往非洲工作期间因疟疾离开人世,其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因为阿生所在公司曾为他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阿生究竟是意外身亡还是因疾病而死,双方各执一词。历经两级法院的审理,近日,这场纠纷以调解告终。 事件 考虑到家属所受到的伤害,保险公司同意调解 2012年下半年,阿生被公司派往非洲的加蓬工作,2013年2月,他不幸病逝,当地医院确诊死亡原因是疟疾。 阿生的家属在悲痛之余,希望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拿出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认为无法理赔,原因是疟疾属于疾病而不属于意外,依据保险条款,疾病不能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学理论,疟疾是按蚊叮咬而感染疟原虫所引起的虫媒传染病,也就是说,阿生所患的疟疾是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按蚊叮咬而感染疟原虫引起的传染病。被按蚊叮咬,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属于意外伤害。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6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家属所受到的伤害,市中院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50万元的赔偿协议。 说法 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目前尚未明确 法官告诉记者,虽然本案最终以调解平息了双方的纠纷,但在审判中,像阿生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存在争议,尚未明确。一种观点认为,被按蚊叮咬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且该事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感染疟疾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伤害;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蚊叮咬感染疟疾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所受的外来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而且被按蚊叮咬本身并非一定会感染疟疾,其发病到死亡与个体的身体差异有关。法官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通过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的利益。法官认为,公司为外派员工投保本意是为员工增加人身保障,其并非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澄清各险种之间的差异及承保的风险,以免今后再起纷争。各险种覆盖的风险范围不一样,保险的费率、保费也不一样,若要保障因意外疾病产生的风险可投保其他的险种。 小贴士 意外伤害四大要素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突发外来致害物应同时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这四大要素。 外来的:因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高空坠落物等。如果长期在某种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身体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非本意: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 非疾病: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肝炎引起的爆发性肝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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