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厦门加强煤气瓶管控 中小餐饮场所禁用50公斤气瓶

2014-11-27 10:47:49应洁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前天,惠豪大厦背面的仓库旁,摆放着三个液化气瓶。 

  

美仁新村一家快餐店门口,摆放着50公斤液化气瓶。  

【行动】

厦门日报讯(记者 殷磊 通讯员谢毅强)昨日,市市政园林局向各瓶装燃气企业发出通知,禁止向中小餐饮场所供应50公斤液化气钢瓶。

中小型餐饮场所

是指经营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根据这份通知,中小型餐饮场所指的是经营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这些场所今后都不能使用50公斤的液化气钢瓶(包括气相瓶、液相瓶、气液两相双阀瓶)了。

50公斤液化气瓶

须设独立气瓶间,大部分小吃店不具备条件

厦门市在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近百万,大致分为3种型号——5公斤、15公斤和50公斤。其中15公斤的瓶装气占比最大,多为居民使用,50公斤的则主要提供给商家、单位,特别是餐饮店,5公斤的作为调配,数量最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使用50公斤液化气钢瓶必须要设立独立的气瓶间,50公斤气液两相瓶要设立独立气瓶间并安装气化设备。大部分小吃店都不具备设置独立气瓶间的条件,而且为了省事,很多中小餐饮店经常在店内违规囤积多瓶50公斤的液化气瓶,形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