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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公布教师交流新规 今年起新进高中老师也得流动

2014-11-18 10:53:12佘峥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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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佘峥)今年起,厦门新进老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六年,都要列入交流到异校的对象,不管他在初中还是高中;从明年起,教师异校交流或支教必须全职,兼职不算数,此外,区属学校的教师交流也可以“人走关系不走”——这就是四部门昨日对外发布的教师校际交流的最新精神。

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际交流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昨日正式对外公布。

市教育局说,此举是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本报教育类微信公众号“厦门招考”今日为您推送《意见》全文,以下是本报在市教育局人事处指导下进行的解读。

交流对象有何变化?

今年新招聘高中老师列入

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职教师,每年学校教师交流的比例不少于应交流对象的10%。也就是说,不是说只要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六年,老师就得走人,而是必须列入应交流对象,是否走,要视学校情况而定。

《意见》指出,从2014年起,新招聘的教师,在普通高中任教,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的,也列为区域校际交流对象。这是针对以往一些学校以招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教师为名义,试图逃避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交流。

交流形式有何不同?

教师交流必须全职不得兼职

共有四种交流形式,分别是:指导性交流、校际对口交流、调动性交流、跨校竞聘交流。前两种是“人走关系不走”,即到其他学校交流三年交流期间的人事关系、职称评聘和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后两种是调动。这意味着区属学校的教师交流也可以“人走关系不走”,在此之前的规定是“人走关系也得走”。

不过,《意见》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管校用”,即新招聘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人事关系在区里,他属于区的老师,而不是某所学校的老师,目前思明和海沧被列入试点。

此外,无论是哪种形式,从2015年8月起,在城区交流或到农村学校或普通(薄弱)学校支教,都必须全职,不能兼职。

有哪些激励政策?

六条保障措施鼓励教师交流

《意见》也制定了六条保障措施,涉及评职称,评优评先等,目的是为了让老师愿意参与异校交流。

譬如说,在城区之间交流满三年,申报职称时视为有到农村学校或普通(薄弱)学校支教经历。支教经历是评职称的硬杠杠。在交流一年后,参加学校职称竞聘时,可提前确认支教经历并在学校量化评价中加3分。

此外,外出交流的老师按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确定绩效考核等次,对于调动交流的老师,如果交流学校没有相应岗位的,可保留待遇三年,城区学校调动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年,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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