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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钱庄老板卷款亿元失联 投资人“四问”网贷维权

2014-11-17 09:02:20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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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导报报道了闽昌贷网贷平台突然倒闭,老板郭敏失联一事

东南网11月17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刘承烺)11月11日,导报报道了闽昌贷网贷平台突然倒闭,老板郭敏失联一事。

闽昌贷一案涉及近千名投资人,这些投资人的损失如何挽回?这一问题成了各方热议焦点。

这几天,导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投资人、法学专家和网贷行业人士,并梳理出网贷维权“四大问题”以及网贷行业“四大隐患”。

一问网贷老板跑路,该当何罪?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通字[2014]16号文规定,行为人非法集资后,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或“携带集资款逃匿”等行为,视为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网贷老板跑路往往涉嫌集资诈骗。

另外,还有一些不规范的网络借贷平台,是自己把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聚拢投资者资金后再自己转贷谋利,其关键点都是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借贷平台自己控制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情况,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问投资人损失,要如何挽回?

徐长青律师:投资人首先要收集整理自己投资的有关协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收付凭证、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并联合其他受害人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刑事案件审结后从尚有涉案财物中取回,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投资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有些投资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则有一定风险,因为按公通字 [2014]16号文规定,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理期间,投资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法院不予受理;在审理或者执行中发现的,将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

三问哪些财产,可返还投资人?

徐长青律师:主要包括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方的财产、担保公司财产,以及追缴的第三方财产。如第三方明知是集资财产或以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取得集资资金(或转化的财物),司法机关可收缴相关财物用于返还受害人。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通字[2014]16号文,投资人本金尚未取回的,其通过网贷平台收取的回报折抵本金;本金已取回的,其已收的本金外回报也应当依法追缴。

四问投资网贷,如何避险?

徐长青律师:不能仅关注高收益,更应注意高风险,尤其应关注资金担保方的能力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独立和资信,防止资金被网络借贷平台直接掌控和侵占。

对网络借贷平台这种金融创新模式,我国法律目前只有“不能做”的禁止规定,但缺少“如何做”的详细规则。尤其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方资质、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以及风险准备金等方面,都亟待主管部门规范明确。

专家说法

网贷监管还是真空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互联网金融监管属于新事物,全球各国都在摸索之中,只有少数国家出台了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但至今还未出台监管意见或规则,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整体处于监管真空状况。由于整体上缺乏金融监管的护航,行业经营与竞争总体混乱,潜在运行风险很大。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2P平台作为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P2P平台作为居间人承担的是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其是否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否损害委托人利益等具体情形,承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及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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