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14日厦门讯(本网记者 邹玒 通讯员 厦法宣)厦门的小区越来越多,但与物业类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厦门物业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就如今物业类的热点案件进行了回答,并公布典型案例。
情景一
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需要担责
【案件回放】
2012年1月,厦门某小区业主孙先生家中被盗,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被抓获。
孙先生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对安全保卫的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查看小区监控的结果显示,的确是物业公司的工作存在疏漏。
在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先生将其告上了法庭。
由于物业公司拿不出充分履行安保职责的证据,且从小区监控等证据均证明物业存在过失,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承当孙先生财产损失的40%责任。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第三人或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盗窃案件具有突发性等特点,而保安服务只是一般预防措施,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不能苛求其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因此,最终判定物业承当40%的责任。
情景二
不可抗力致业主损失 物业也要担责
【案件回放】
去年7月,台风“苏力”和热带风暴“西马仑”先后影响厦门。厦门市民许先生的车停在他所在小区的地下车库,却因强降水引发山体滑坡,被灌入的大量洪水、泥沙淹没。
同样协商未果,许先生也选择了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区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尽到维修、养护、管理等义务,但物业公司并未对此予以举证证明。
此外,面对“苏力”和“西马仑”在短时间内先后影响厦门这一特殊情况,物业公司理应对可能发生的灾情进行一定的预判,并尽力采取相关措施,防范灾情的发生和在灾情发生后进行有效的抢险。但除举证证明其曾发出一纸“台风警报”外,物业公司拿不出其他证据表明其在事发前做出防范措施。
最终,许先生对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车库及相关设施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并存在防范、抢险不到位的过错,法院予以采信。
【法官说法】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在因不可抗力事件出现损失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由于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存在防范、抢险不到位过错,故其依法应承担业主部分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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