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龄童学游泳溺死谁赔? 厦门中院发布消费者维权经典案例
2014-03-14 09: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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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一/文 邓若胥/图)6岁男孩参加游泳培训溺死,谁赔?酒店地板太滑顾客摔残,谁来担责?游客坐过山车受伤,能否索赔? 3·15将至,厦门中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法院最近受理的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 据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最近三年,厦门的消费侵权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平均每年递增一成以上,这表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另外,消费者生命、健康受损害的现象突出。在消费维权案件中,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案件占绝大多数,是财产损害案件的二倍多。 典型案例1 游泳培训 孩子溺死泳池 “当初真不该让孩子去学游泳。”刘妈妈至今很后悔,如果当初没让儿子报名参加儿童游泳培训,孩子就不会死在泳池里了。 悲剧发生时,小毅(化名)年仅6岁。去年7月的一天,刘妈妈带小毅到厦门一游泳池儿童游泳培训班报名,当场缴交了400元的培训费。 报名后,游泳池承包人方某将小毅等学员带进游泳池开始进行游泳课程培训,刘妈妈在游泳池的栏杆围墙外等候。 谁也没想到,15分钟后,小毅就溺水了。虽然,游泳池现场管理人员将小毅救出水面,但小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据了解,这个游泳池原本归一个物业管理处管理,案发前,物业将游泳池承包给了方某。 近日,刘妈妈就将物业公司和承包人方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91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 都有责任 连带赔偿 在这起儿童溺死事件中,承包人和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方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87万多元。 法官说,游泳池培训班也属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学生学习期间,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职责,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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