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涂昌华 徐于平)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到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通知》适用于除按次纳税的个人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 政策发布与解读 专家: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王建南0592-5319298 厦门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问:《通知》中的“月营业额”如何理解? 答:“月营业额”是指月营业税应税收入额,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增值税应税收入,但包括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按季纳税的营业额也按此口径。 问:《通知》的适用对象是否包括大企业? 答:根据《通知》精神,不管企业大小,只要某月“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为季营业额9万元),就可免征该“月营业额”(季营业额)应纳的营业税。 问:《通知》规定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如何理解? 答:《通知》规定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是指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符合《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 问: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是全额征收营业税吗? 答: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问:符合《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条件的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请免税? 答:不需要申请,我局已修改定税模块、纳税申报模块等征管模块。纳税人进行营业税申报时,只要当月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征管系统会自动纳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当月的营业税;对当月存在多次申报的,只要当月累计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地税征管系统会自动纳入免征营业税范围。一旦累计的“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地税征管系统会要求单位纳税人补交当月已按《通知》规定免征的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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