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适时调整,促进百姓安居。 (记者 郑晓东摄) 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从11月开始,我省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将有变化了。只要符合条件,公积金账户里的钱,除了可用于购房外,还可提取用来交房租、物业费或是缴交小区增设电梯所需费用。 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计划从三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新政策今年11月份开始执行。 1 交房租 在我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如果其在缴存地租赁房屋用于自住,而且房租超出了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就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上一年的房租和,每年提取一次。也就是说,这一类的提取金额以上一年的房租和为参考,但一般房租都是提前支付的,因而这样的公积金提取有事后“报销”的意味。不过,建设部门尚未公布“超出家庭收入比例”的标准,省外有的地区以20%为限,有的地区以15%来测算。 2 交物业费 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物业服务费,每年提取一次。如果您有多套房产,并非所有的物业费都能提取公积金来抵扣。 3 增设电梯 公积金还可提取用于小区增设电梯的费用。其条件是,提取人在12个月内没有购房提取、还贷或委托还贷等提取行为,而且所有申请人提取公积金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增设电梯的实际费用,还需要缴存人在项目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逾期无效。 据了解,早在2007年,我省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就规定,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但仅限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此次调整取消了这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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