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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困难人员就业创业优惠多 近7万市民可享社保补贴

2014-09-03 17:40:05吴笛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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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键词

就业

厦门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通过相应提高社会保险补贴、工资性补贴,基本消除企业招收本市农村劳动力与外来员工的用工成本差别。

A

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可享社保补贴

据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就业困难人员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就业困难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B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可获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为经认定从事灵活就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社保补贴,只要有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C

招用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可获工资性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服务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等后勤服务岗位安排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用人单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D

招用厦门生源困难毕业生,用人单位可获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或厦门生源“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家庭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毕业生可享受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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