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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八条"厦门细则今起实施 岛外住宅全面放开限购

2014-08-15 17:16:22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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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八条”厦门细则今日起实施,为期一年 ■贷款仍未放开,只要有房贷记录仍“认贷”

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等6个部门联合送审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昨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今天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一年。

厦门晚报讯(记者 高金环 实习生 颜秋丽)

岛内普通住宅仍限购

外地户籍家庭可购一套

根据《意见》,岛外各区(集美、海沧、同安、翔安)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思明区、湖里区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意见》中对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岛内住宅限购套数做出了明确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思明区、湖里区已经拥有了一套住房的,在湖里区、思明区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思明区、湖里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首次在思明区、湖里区购房的,限购1套住房。

普通住房标准调整

144m2以下住房税收优惠

《意见》调整了普通住房标准。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无需纳税或社保证明

套数证明只查询一手住宅

在全市范围内办理签约、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年限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证明仅查询其在本市拥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套数,由市国土房产局测绘档案中心出具查询证明。这实际上进一步降低了购房门槛。

5年以上二手房免营业税

新房转让以备案时间为准

此外,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照商品买卖合同备案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二手房,购买房屋时间的确定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只要有过购房贷款记录

仍被计入“认贷”套数

与之前省住建厅公布的指导意见不同,厦门出台的《意见》暂不支持“首改房按首套认定”的政策。这就意味着购房者之前只要有过购房贷款记录,仍将被计入“认贷”套数,无法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

所谓首改房,实际是指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

不干预商品房预售价格

支持开发商调整产品户型

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主要内容:国土房产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规划部门支持开发企业适应市场变化,作出的产品、结构、户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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