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厦门昨出台实施细则 为岛内外住房限购“松绑”

2014-08-15 07:28:32易福进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关键词 免征营业税

新建商品房“购买时间”认定有变

对于二手房交易,厦门昨日出台的实施细则也明确: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规定,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房的购买房屋时间认定,由此前的按“以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确定”,变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备案时间往往要早于产权时间两三年,这意味着认定时间可缩短2—3年,将让更多二手房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由于存量二手住房的前提是要有产权证,而且交易时间比较短,因此二手房交易仍按原来的规定,即按取得的房屋产权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认定。

关键词 房贷

现有购房贷款政策暂时不变

“闽八条”中明确“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的条款。

不过,由于这一政策在具体执行中有困难,厦门暂无法采纳执行,因此厦门购房贷款政策暂时不变。

关键词 购房入户

维持现有政策不作调整

对于备受关注的“购房入户”,厦门也明确,继续保持去年12月10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不作修改。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通过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2013年12月10日前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仍可“购房入户”。自2016年1月1日(含)起,购买厦门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

此外,厦门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于相关规定比省住建厅规定更加严格,因此不再调整。

关键词 限价

不再限制商品房预售价

厦门实施意见明确,国土房产部门对商品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改由开发企业按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做好公示。

而对于开放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产品、结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