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 尚未办理入住 公约无约束力 陈某夫妇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双方至今没有完成房屋交接手续,至今也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因此原告诉求的物业管理费没有依据。陈某夫妇称,现在房屋仍处在开发商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下,而且他们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所以不应承担物业管理费。 陈某夫妇说,退一步讲,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间有二年期限,且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形,因此,即使物业索要管理费,也应从2012年4月21日起计算,到2014年3月31日,总额应为1829.47元。 陈某夫妇还辩称,他们没有接收房屋,也没有签署《业主临时公约》,所以约定对他们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存在,即使存在损失,也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来计算滞纳金。 法院 有买卖合同即是业主 物业催款通知未送达 翔安法院在审理相关证据后认为,该物业公司是有资质的合法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业主及使用人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陈某夫妇在2007年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该小区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用。 原告提出2011年1月起在小区宣传栏处张贴公告催缴,并在2012年12月通过翔安法院向被告送达催告函,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是,被告一直未办理入住,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通过邮寄方式将公告送达给被告,也没证据证明2012年12月曾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过催告函。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不予支持,判决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计算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252.01元。 至于物业管理费滞纳金问题,法院认为,因日千分之三的标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本案滞纳金宜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4年4月2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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