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想毁约户口竟成借口 见房价上涨卖主不想卖房,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12月,徐某与陈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将一套自有房产出售给陈某,共计50多万元。陈某依约于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徐某承诺将落户在该房产的原有户口全部迁出。若户口问题没有处理清楚,徐某与陈某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同时对付款期限、转移过户期限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 谁料,合同签订后,徐某就变卦了,并以房子所带户口无法迁出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而且仅退还定金1万元。“房价一涨就变卦,还借口户口没有处理。”在法庭上,陈某辩称,徐某应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法院判决: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户口问题没有处理清楚,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条款的理解存有争议。依双方的约定,徐某将房产内原有户籍迁出是其合同义务。若对该约定解释为,将徐某的合同义务设定为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徐某以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得以解除合同,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以保护交易安全,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如何才能避免购房落户纠纷 购房落户是获得户口的一种途径,在二手房买卖中,因户口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为避免因户口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买方首先应调查二手房中原有户口的情况,并询问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等相关规定;2.应将原有户口的迁移作为卖方的义务明确写进合同约定中,以免扯皮情况发生;3.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督促卖方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卖方未履行义务时,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卖方而言,更应事先了解户口迁移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免因政策等原因造成事实上不能履行而构成违约,付出惨重的代价;在可以履行的情形下,更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以免讼累。 相关链接 公司户口未迁房东难找下家 如同公民户籍制度一样,企业也有它的“户口所在地”———注册地址。2010年,王某为办工厂租赁了邱某的厂房。由于办理工商登记需要公司的注册地址,他便将厂房的地址用作公司注册地址,邱某也答应了。 谁料,两年后王某因生意走下坡路,不再交房租。王某搬走后,并没有将公司的注册地址迁出,导致其他公司无法办理工商登记。邱某虽多次要求王某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王某却不理睬。邱某只好诉诸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王某在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后,邱某才返还保证金。 法官提醒,承租人将租赁房屋的地址注册为公司地址的情形极为普遍。若承租人有意将租赁场所作为公司注册地,应事先对承租的厂房或商铺进行详细调查,查明承租的厂房或商铺是否具备公司“落户”的条件,避免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带来损失。对出租人而言,如果不想将自有厂房或商铺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可以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影响后续出租。(晨报记者张尚初 通讯员 集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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