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支付房产中介费用时,应向房产中介机构索要发票。(资料图片) 地税提示 交房产中介费 别忘了要发票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盈佳)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房屋中介机构在收取中介费的当天就应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依法按照5%税率计算缴纳当期营业税,及其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防洪工程维护费等。 因房产中介行业的客户多数为个人,基于行业惯例和个人客户的消费习惯,绝大部分客户不会主动索取发票,房产中介机构多以外购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为其隐瞒收入提供了客观条件。因此,地税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支付房产中介费用时应向房产中介机构索取发票,此举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有利于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产中介在厦门遍地开花。但这些手中掌握着大量房源的中介机构,在向客户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有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呢?近日,同安区地税稽查局抽取辖区内的四家房产中介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发现,这四家中介仅一家有申报纳税的记录,其余三家居然每月均是“零申报”。 现状 房产中介机构 常年“零申报” 如今,在厦门一些配套较为成熟的社区,沿街店面总有不少用于经营房产中介,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也不断增加。“粗略估算,每家中介都有少则十来个,多则几十个的员工。”地税人员说。在繁华地段,购房者只需往中介机构门口的房源广告前一站,立刻就会有中介人员上前推荐房产。 地税部门的调查显示,以厦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购房者购买一套二手房,需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中介费一般为合同成交价的2.5%左右。购买一套房产,一般都要支付几万元中介费。然而,在二手房市场红火、中介机构遍地开花、房产中介费用水涨船高的同时,二手房中介机构的申报纳税情况却不容乐观,大部分房产中介机构常年“零申报”或申报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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