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集美法院判决,沈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然而,判决生效后,沈某并未自觉履行,许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针对这种故意不迁的“户口老赖”,法院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将其户口强制迁出。 法官说法: 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一些没有经验的买主,在购房时未与卖方书面约定迁户协议并留下一部分“迁户押金”,导致房产虽然过户,但卖方户口却迟迟不肯迁走,对购房者落户、小孩上学等带来影响。另外一些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虽考虑到了户口问题,但并未对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卖房不迁户口 违约赔偿三万 卖主辩称未成功挂靠,不同意支付赔偿金,法院成功调解 2012年5月27日,李某与陈某、房产中介公司A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陈某将位于集美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李某,成交价为57万元,且陈某承诺于2012年8月30日前将落户于房产内的原有户口全部迁出,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为标准支付李某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履行合同,但陈某并未按时将户口迁出。各方协商不成,李某遂以陈某为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为第三人向集美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将位于讼争房产内的户口全部迁出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陈某辩称协议约定若户口迁出时未能挂靠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时,违约责任应由中介方承担;陈某称,他在签订合同之后也多次到居委会等处咨询集体户挂靠问题,均未能成功挂靠。陈某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迁出户口,不同意支付李某违约金。 房产中介公司则辩称,协议中关于户口未能迁出的约定条款与中介方无关,中介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调解: 最终各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将户口全部从讼争房产内迁出并一次性补偿李某3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房产交易过程中双方约定了户口迁移事项,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出卖人应当根据合同履行配合迁户口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二手房房产交易中,出卖人违约,未按时迁移户口,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购买学区房或外地人买房时,应先向公安机关详细咨询户口迁移、挂靠所需条件、流程,避免纠纷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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