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旅馆开业五年 却因装修被告 房主起诉租客改变房屋结构 小辉(化名)在鼓浪屿上经营家庭旅馆5年,但却因装修问题,在2014年2月被房东张荣(化名)告上法庭。 2009年6月,小辉和张荣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前两年租金为8000元/月,其后逐年递增,租赁用途为经营咖啡家庭旅馆。 张荣说,小辉一直未将装修方案交予其审核,未取得其同意就擅自拆改房屋原有结构,基本上每个房间都私自增设了卫生间等设置,大肆损坏原有房屋。根据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损坏房屋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被告三天内退还房屋并没收保证金。因此,张荣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辉立即腾退诉讼房屋。 “经营家庭旅馆,当然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小辉说,自己的设计图纸曾经给张荣审阅过,家庭旅馆已经经营5年了,张荣此前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房东就是想涨房租!”小辉说他找的是有合法资质的装修公司,仅仅涉及内部的部分改造,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房屋没有造成危险和损坏。此外,装修也已获得消防、规划等部门的审查批准,取得了经营证照。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荣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已明知房屋将作为家庭旅馆经营使用,故应对将产生的房屋装修、改造有基本的预见。原告及其家人在被告承租近5年间均亲临过讼争房屋现场,对装修情况、房屋现状应有了解,但未提出异议,而今却主张被告拆改房屋原有结构要求解除合同,有违社会经验常理和商业常识,显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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