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办理相关业务 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 按照新细则的规定,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目前该项业务均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的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窗口受理。相关办事须知及流程、承诺时限在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窗口及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网站均可查询。受条件局限,岛外其他工作站目前暂无法收件。 【名词解释】 商品房预售 指预售人(即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即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资金 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前作为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该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登记机构、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该账户为预售人所有,登记机构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使用仅进行监管。 【解疑释惑】 7月前商品房项目 参照原规定 问:7月1日前的商品房项目是否也需要按照该细则进行管理? 答:新细则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针对7月1日起的新商品房项目。在此之前的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原规定。 预售资金 如何申请使用 问:专用账户上的预售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要求金额的,是否不能支取? 答:预售资金设立监管额度,监管相当于120%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预售资金,是为了防止这笔资金被挪作工程建设以外的他用,保障商品房项目能够顺利交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只要用于工程建设,并能够提供相应的票据和支付凭证,开发商可以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账户上并不要求一直存有监管要求的金额。但只有预售资金超过监管额度,开发商才能支取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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