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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权益受损可获免费法援 涉及抚养费和人身损害

2014-06-20 10:05:58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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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助市民为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

温馨提醒

符合条件

可申请免费法援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也从以往常见的刑事犯罪案件延伸至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抚养费、侵权等多个方面,只要是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家庭贫困无力聘请律师为自己打官司的,都可以前往法律援助中心免费咨询,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律师免费助其维权。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李春雨 图/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案例

1

受援人张某是黄某(父)与张某丽(母)的婚生子女,原告张某自出生以来,被告黄某从未支付抚养费,甚至原告法定监护人因怀孕、分娩原告及坐月子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也从未支付。张某因患先天性泪腺堵塞病,自2012年底在医院就医治疗,至今已产生医疗费1393.71元。张某一直由法定监护人张某丽抚养,但张某丽没有工作,生活困难。黄某以孩子不随自己姓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抚养费等。无奈之下,张某母亲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律师一纸诉状将黄某告到法院。

最终经调解,黄某于每月10日之前支付2000元抚养费给张某,直至张某年满18周岁为止;另外,自2013年度开始,每年12月10日前黄某须额外支付10000元生活费给张某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点评

子女姓氏变更

不能免除抚养义务

最常见的未成年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和人身损害两个方面。该案例涉及抚养费方面。

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关键。该案例原告张某要求其父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等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子女姓氏的变更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被抚养人生活、医疗和基础教育的需求,二是抚养人自身的经济能力。

律师认为,让孩子有一个平安快乐的生活环境才是为人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

案例

2

2013年4月的一天,林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下段青枝骨折。经交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张某系未成年人,正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事故导致张某无法到学校上课,只能请辅导老师在家补课。而作为被告之一的车辆投保单位,在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张某的家长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赔偿事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考虑他家庭贫困,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经调解,车辆投保单位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5200元,林某赔偿张某2700元。

点评

人身损害

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弱

需做好安全教育

该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问题,未成年人由于缺少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能力较弱等原因,容易成为受损害的对象。如最常见的上学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校园内因为学生之间打闹受伤等。

学生安全和安全教育,一直受到普遍关注。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家长作为监护人,更应该在日常教育中教孩子识辨危险,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链接

抚养费用数额的确定

及负担的方式和期限

依据婚姻法第37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是这样规定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给付的方式上,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给付的期限,法律规定,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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