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图)男子去RTV唱歌,意外被人打残,咋索赔?美女去吃自助餐,不幸被火烧伤,谁之过?顾客赴商店购物,却不慎撞坏门牙,怎么办?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多起消费者受伤引发的索赔案。法官说,商家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未尽义务导致顾客受伤,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男子RTV唱歌意外被打残 “太倒霉了!朋友吵架,我被打残。”近日,消费者程先生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一家娱乐公司,要求对方承担他的伤残赔偿损失。 程先生说,去年1月份,他和朋友小刘等人一起到被告娱乐公司经营的一家RTV包厢消费。案发当天晚上,林小姐等人进入四楼包厢服务,服务期间,喝酒的时候,林小姐因琐事与小刘发生争吵。 争吵后,程先生和小刘以为没什么事,并不太在意,就继续喝酒唱歌。但是,林小姐不肯善罢甘休,她打电话给男友小吴,于是,小吴立即纠集一伙人,冲到RTV包厢楼下。 在包厢楼下,林小姐和小吴一伙人遇到了程先生等人。碰面之后,小吴二话不说,立即动手就打。 面对暴力殴打,小刘和程先生等人也持洋酒瓶反抗。刚开始,程先生这一边还不吃亏,打得小吴的一个同伙从二楼窗户跳下,逃离现场。 但是,随后小吴及其同伙下楼找到棒球棍和水果刀等工具后,又返回二楼,继续殴打小刘和程先生等人,直至将小刘打倒在地后,他们才离开现场。 狂殴之后,程先生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他伤势不轻,右腕神经挫伤、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右大腿皮肤软组织裂伤。接受手术治疗后,他住院20多天才出了院。经鉴定,程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争议 顾客被打商家要赔吗? 案发不久后,殴打程先生的小吴及其同伙就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当时,法院还判决要求小吴等人赔偿6万多元给程先生。 但是,由于小吴等人都是没有工作的外地人,没收入也没财产。因此,判决生效后,虽然打人者都坐了牢,但程先生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 无奈之下,近日程先生只好将RTV的经营方告上了法庭,索赔6万多元。 但是,娱乐公司答辩说,小吴受伤是犯罪行为所致,娱乐公司无法也不可能预见、控制及避免犯罪行为,所以,娱乐公司没有过错,不必赔偿。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娱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付20211元赔偿金。 判决 没有尽责就要赔偿 法官认为,程先生被殴打受伤,应由殴打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过,RTV经营方因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娱乐公司作为RTV的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回顾整个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过程,小吴等人先后两次进入RTV殴打原告程先生等人。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都没有及时干预和制止。因此,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娱乐公司的责任比例应为30%。 案例 美女吃自助大腿被烧伤 在餐厅吃自助餐,结果一不小心,裙子被火焰点燃,还烧伤了大腿。近日,美女王小姐为此状告餐厅,索赔2万多元。 顾客被烧伤,餐厅要担责吗?对此,王小姐起诉说,由于该餐厅安全措施不完善,致使她在自助取食时,身上穿的裙子被火焰点燃,当时火烧得很大,她右大腿被火焰烧伤。 被烧伤后,她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火焰烧伤5%。她因此住院15天,出院后,美丽的腿上已经留下了烧伤的瘢痕。 判决 服务不安全商家也要赔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餐厅在为王小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小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王小姐住院期间,餐厅已经赔偿1万多元。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餐厅赔偿王小姐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00多元。 案例 顾客赴店购物不慎撞坏门牙 商店玻璃墙擦太亮,让顾客“视若无物”,为此,刘女士撞上玻璃,撞坏了三颗门牙,还撞碎一个镯子。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店应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更换假牙和镯子损坏的费用9700元。 刘女士说,事发当晚,她去逛禾祥西路一家体育用品商店,这家商店入口处一侧的墙体和门都是透明无色玻璃。而且,这面玻璃墙没有任何提示性标识,刘女士还以为玻璃墙是空的,一头撞上去,结果,上颌的3颗门牙被撞坏了,玉手镯也当场被撞碎。为此,刘女士到医院拔掉受损的3颗假门牙,花了1万余元换上3颗新的。 随后,刘女士将商店告上法庭。 判决 保顾客安全 双方都有责 法官调查后发现,商店入口全部采用透明无色玻璃,消费者容易混淆门与墙体的差异,从而发生碰撞。而且,事故发生时,店内灯光明亮,店外的走廊光线则较为昏暗,导致消费者看不见玻璃墙。 因此,法官认为商店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过,法官也认为,刘女士步行速度过快,靠近商店入口时没有减速或停顿,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以,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比例,酌定商店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只要有错就有责任 法官说,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该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即商家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如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如果受害人受伤是因第三人加害所致,那么,只要商家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义务,就没有责任。但是,如果商家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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