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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僵尸车归城管处理 具体执法施行存难度

2014-04-05 07:16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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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于婧媛)非道路上停放的僵尸车,由城管处理,但城管也有自己的难处。他们没有车主信息、没有拖车设备,100元罚款的处罚力度,车主也根本不放在眼里。

昨日,不少读者致电晨报热线,反映已经将在机动车道上发现的僵尸车向110举报。不过,有些读者说,在小区内的僵尸车,不知归谁管理。记者从派出所获悉,非道路上停放的僵尸车,由城管处理。

“是归我们管,但具体实施有难处。”没有车主信息、没有相关拖车设备,城管方面也向记者说出了他们的无奈。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科工作人员说,对于小区内停放的僵尸车,他们没有车主的基本信息,不能像警察一样可以查询车牌获得车主和车辆信息,“以前也是通过交警,获取车主电话,再通知到车主”。

“我们也没有拖车和停放这些僵尸车的场地。”工作人员说,对于小区内报废的僵尸车,城管方面由于没有拖车,所以在硬件条件上没办法具体实施拖车。以前曾申请过拖车等设备,但直至目前也没有批。此外,对于这些僵尸车里的财物的认定,也需要很多相关手续。

“没有有力的处罚,车主对我们的执法,根本不予理睬。”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交警方面有强制手段,比如可以处罚违停、强行拖车,但是车主对城管进行的相关执法根本不予理睬。工作人员举例说,2011年6月1日起执行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如果不按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识停放,不听劝阻的,城管可以责令其整改,可以处以100元的罚款。“可事实是,我们开罚单,车主根本不予理会,也不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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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对于这一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机动车停放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可以将车辆拖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停车场经营者同样有义务定期清理“僵尸车”。条例也要求停车场“必须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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