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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消费者维权举措亮点 法院可确定举证责任

2014-03-14 12:02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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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存、收集有困难,消费者该怎么办?昨日,厦门中院指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据悉,这一举措也是厦门法院消费者维权工作的亮点之一。

如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李某在商场购买培根发现含有“毛发”后要求赔偿案,李某提供了产品实物及其条形码、电脑小票、发票作为证据,但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认为这并不能证明讼争某品牌培根就是小票上所购买的物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将证明“讼争某品牌培根并非是原告李某从某商场购买”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李某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这培根就是购买自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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