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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男子持90万借条讨不到一分钱 法官称借款不成立

2014-02-19 07:3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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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一张90万元的借条,究竟是真是假?原告说,确实借了钱;被告却说,没有借钱,是遭胁迫写的。

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法官应该如何断案?近日,持借条起诉的老林被思明区法院判决败诉,这意味着,他持90万元的借条找人讨债,不但讨不到一分钱,还要赔上一笔诉讼费。

官司:持借条起诉 追讨90万元

法庭之上,双方都说自己说的是“真相”。

据原告老林诉称,小杨称因工程投资急需资金,向他借款90万元。为了证明借款确实存在,老林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条,借条签署时间是在2012年11月11日,其中还有小杨的签名。小杨在借条中承诺,将于2013年3月20日前分三次还清全部借款,其中,第一期于2012年12月10日前还30万元,第二期定于2013年1月30日前还30万元,第三期定于2013年3月20日前还30万元,借款如无法还清,用房产抵押偿还。

老林说,因小杨拒不还款,他多次催缴无果,只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杨偿还90万元借款。

但是,小杨答辩说,他确实曾向老林出具了借条,但那是因为被老林胁迫,才在借条上自书签名并摁下手印。“实际上,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疑点:借款90万元 转账50万元?

虽然,老林主张自己借款90万元给小林,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向小杨的账户转过账。据老林解释,这是因为他把钱汇到了小杨的合伙人曾某的账户上了。

经查,老林确实曾先后汇款50万元给曾某。对此,老林说,他一共向小杨提供借款本金共计56万元,其中6万元是现金,还有50万元转账。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是月利息3分,但是,在小杨提出做工程亏本,要求少算一点的情况下,老林同意最终按照两分半利息计算,计算的利息加上本金为90万元。

但小杨质疑,老林借款给他,为何要转账到曾某名下呢?这明显不合常理。

证人:不存在借款 完全是胁迫

开庭时,小杨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都说,确实不存在借款事实,小杨完全是被胁迫才在借条上签名的。

证人老赵说,他和小杨是普通朋友。2012年11月11日下午,他在宾馆内接到小杨的电话,称老林带了几个人到小杨家中,胁迫小杨付钱,小杨不愿在借条上签字。当时,老赵建议小杨报警。

证人老张也说,他与原告、被告都是朋友。老张在法庭上的证词和老赵的完全一致。

此外,小杨的父亲老杨也出庭作证说,事发当天,老林带一帮人上门威胁,老杨无奈之下才亲笔书写了借条,并由小杨签字摁手印。

在法庭上,老杨说出了胁迫写借条的根本原因,原来,小杨曾为老林介绍工程,老林支付了工程保证金50万元给曾某,但是,后来工程并未实际承接到,老林就要求小杨承担归还50万元保证金的担保责任,为此,老杨已经筹款代小杨向老林支付了15万元。但老林仍不罢休,才上门胁迫小杨写借条。

法官说法

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款事实

法官分析说,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虽然小杨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老林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向小杨提供了90万元借款本金。相反,小杨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老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00元,也要由老林负担。

律师提醒

大额借款不能没有转账记录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

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比如说上百万元的借款,一般要求要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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