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字 介绍人变担保人被判连带清偿140万元
东南网1月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陆军航)朋友之间借款,陈女士作为介绍人,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字。结果,她为此被判承担14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昨日,被判还钱的陈女士向导报记者表示,她不服判决,将继续申诉。 倒霉:牵线搭桥摊上“大事” 借款的郑某曾经是一名亿万富豪,他是通过同学黄某帮忙,请陈女士介绍放贷人的。 初次见面,借款人郑某与放贷人林先生仅交谈一会儿,林先生就答应借款。最终,二人商定借款150万元,每月利息10万元,月初扣息。 2011年6月7日,郑某向林先生出具一份借条。据陈女士说,当时双方签好借条后,林先生请她和黄某签名见证一下。于是,陈女士和黄某就在空白位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谁也没想到,郑某向林先生借款后不久,就因卷入一起汇票诈骗案被警方带走,留下了一大堆的债务。 焦点:见证人还是担保人? 林先生起诉称,陈女士和黄某都在借条上签了名,他们是“担保人”,就要和担保单位一起,对这笔15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但是,黄某和陈女士都辩解说,他们根本不是“担保人”,只是一个牵线搭桥的热心人。 一审期间,郑某也为两名介绍人作证,声明他们二人不是担保人。他说:“黄某和陈女士在借条上签字,只是因为他们当时在场,担保人只有贸易公司一家。” 判决:要连带清偿140万元 这起极具争议的借条纠纷历经两审。一审时,法院判决认定,虽然黄某和陈女士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因借条中并未载明二人是担保人,因此,不能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二审法院又重新作出认定,认定黄某和陈女士是“担保人”。二审法官分析,这份借条中,并不存在有关“见证人”的约定,而且,陈女士等二人的名字又是签在担保单位某贸易公司的下方。因此,不能认定为“见证人”。 最终,二审判决要求陈女士、黄某与贸易公司一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针对借款金额,法院认定,虽然借条约定借款为150万元,但实际借款只有140万元。因此,陈女士等人只需连带偿还140万元。 面对二审判决结果,陈女士表示不服,目前她已经提起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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