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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男子持90万借条讨不到一分钱 法官称借款不成立

2014-02-19 07:3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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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存在借款 完全是胁迫

开庭时,小杨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都说,确实不存在借款事实,小杨完全是被胁迫才在借条上签名的。

证人老赵说,他和小杨是普通朋友。2012年11月11日下午,他在宾馆内接到小杨的电话,称老林带了几个人到小杨家中,胁迫小杨付钱,小杨不愿在借条上签字。当时,老赵建议小杨报警。

证人老张也说,他与原告、被告都是朋友。老张在法庭上的证词和老赵的完全一致。

此外,小杨的父亲老杨也出庭作证说,事发当天,老林带一帮人上门威胁,老杨无奈之下才亲笔书写了借条,并由小杨签字摁手印。

在法庭上,老杨说出了胁迫写借条的根本原因,原来,小杨曾为老林介绍工程,老林支付了工程保证金50万元给曾某,但是,后来工程并未实际承接到,老林就要求小杨承担归还50万元保证金的担保责任,为此,老杨已经筹款代小杨向老林支付了15万元。但老林仍不罢休,才上门胁迫小杨写借条。

法官说法

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借款事实

法官分析说,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虽然小杨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老林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向小杨提供了90万元借款本金。相反,小杨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因此,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老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00元,也要由老林负担。

律师提醒

大额借款不能没有转账记录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

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所以,出借人必须说明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对于大额的借款,比如说上百万元的借款,一般要求要有相应的转账记录,而且,转账记录要与借条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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