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顾客吃烧烤被混混砍残 向摊主索赔65万

xm.fjsen.com 2014-01-28 08:0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陶小莫/图)顾客吃烧烤被砍伤,摊主该不该赔偿?近日,小吴(化名)状告烧烤摊老板,索赔65万元。

事发时间是2012年8月21日凌晨3点多。小吴带着老婆、孩子与同事聚一块吃烧烤,吃到一半,烧烤摊老板过来小声地告诉小吴:“你们走吧,有人来找事。”原来,一个小混混找上老板,逼老板让小吴等人“买单走人”。

老板无奈,只好劝小吴走,但小吴只是让老婆孩子先回家,自己和同事却留下了。这下,惹得小混混不痛快,抡起椅子就朝小吴头上砸。小吴和同事不甘心被打,举起桌上的空酒瓶,一路追打着小混混,把人赶跑。

之后,两人返回烧烤摊准备歇会儿,突然,那个小混混骑着摩托车又回来了,还带了砍刀。小吴和同事撒腿就跑,在巷子里,小吴被砍得浑身是血。烧烤摊老板报警。事后经鉴定,小吴的伤构成了5级伤残。

法庭上,小吴起诉说,烧烤摊老板理应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求赔偿他65万元。

但烧烤摊老板答辩说,他已经提醒了小吴等人,让他赶紧走人;小吴及其同事打退行凶者后,返回烧烤摊,他还再次提醒。而且,事后他报警还送小吴上医院,可见,他已经尽到责任了。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当证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老板的经营场地相对开放,在冲突发生前已提醒小吴,而小吴未及时离开;其被侵害的地点是在摊位附近的小巷中,并非摊位上,而实施侵权行为的案外第三人持有杀伤力极大的工具。小吴以老板未能劝阻侵害行为的发生为由索赔,已明显超过了老板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琼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