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连续交23年保费退休后每月领48元
物价飞涨养老保险金不涨,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 连续交了23年保费 退休每月只领48元 东南网11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连续缴交23年保费,到退休时每月能领多少养老保险金? 老赵说,当年他拿出工资的五分之一来投保,原本对个人养老保险金寄予厚望,没想到等了23年,如今却只等来“48”元,只能买三斤多的猪肉。“物价飞涨养老金怎能不涨?”为此,老赵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这起养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3年前 拿五分之一工资投保 23年前,27岁的赵先生在厦门一家企业上班,每月工资50多元。 当时厦门还没有社保,赵先生担心退休后没有养老金。恰巧这时,赵先生获知当时一家保险公司正在推一种“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分为四档,期限分别是50岁、55岁、60岁、65岁。 赵先生选择了50岁那档,他购买了10份,1份1元,因此每月需要缴交养老保险金10元。“1990年的时候,10元已经超出我每月收入的五分之一。” 按照合同规定,赵先生从27岁开始缴交到50岁,年满50岁后,每月可领取48.008元。 50岁后 每月只能领到48元钱 今年3月,赵先生年满50岁。他去找保险公司领钱,却被告知,12月开始才能领取养老金。而且,每月只能领取48元养老金,赵先生无法接受。赵先生说,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10元是个不小的数目。“物价上涨这么快,保险公司并非不知道。”赵先生说,现在48元的养老金最多只能买三斤多猪肉,根本不能起到养老作用。 为此,赵先生几次找保险公司协商,但都无果。无奈之下,近日赵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争议焦点 养老金能跟物价涨吗? “物价飞涨,养老金该不该涨?”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养老保险纠纷,法庭之上,双方针对这一焦点展开激烈争辩。 赵先生说,养老金应当考虑物价水平,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从今年3月起,按月支付固定年金,支付标准按厦门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每月需支付3131元。 赵先生认为,这样的支付标准符合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章程个人养老金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的精神,就是“让投保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靠”。 但是,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坚持认为,赵先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保险合同规定,27岁购买的保险至50岁期满后,每月只能领取48元。 法院判决 按照合同只能领48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每月支付原告老赵保险金48.008元,直至老赵身故为止。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老赵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固定年金、养老金)。关于领取标准,应按照《附表一》当中的约定,也就是每月48.008元。 判决指出,老赵所投保的是商业保险,所以他关于按照城市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社会保险标准计算养老金等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固定年金,法官说,因老赵身故时间不可确定,受益人可领取固定年金的前提及条件亦无法确定,因此可等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专家说法 别把商业保险当社保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本案的关键在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不同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但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作为政策性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不属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是以经济补偿为条件,也不因通货膨胀的存在而变化,只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固定保险金。 如果想要跑赢通胀,可以购买一些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变额年金,其保险年金给付额随投资分立账户的资产收益变化而不同。此类保险,可通过投资解决通胀对年金领取者不利影响的问题。 相关新闻 “物价在涨 我的养老金为啥不涨”追踪一审判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东南网11月3日讯(海都报闽南版记者 陈志坚)物价涨了,养老金是不是也该涨?厦门的赵先生起诉的这一案件有了新进展。 前天,赵先生收到了思明区法院寄来的案件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故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自2013年3月起,于每月二十日前按月支付赵先生保险金48.008元直至赵先生身故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赵先生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固定年金、养老金)。 首先,关于领取时间,保险公司认为应从交费期满的次月,即2013年11月开始领取保险金,但投保单中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0岁,因此要从赵先生的生日当月(今年3月份)开始领取。 而对于双方最有争议的领取标准,法院认为,应依约按附表一即“个人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男)”计算。赵先生27岁购买的保险,满50岁时保险公司每月应支付的保险金为48.008元。 赵先生提出,应按照厦门市城市人口人均年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社会保险标准计算和领取养老金。但法院认为,赵先生所投保的系商业保险,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自2013年3月起,于每月二十日前按月支付赵先生保险金48.008元直至赵先生身故为止。同时,驳回了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3年前,赵先生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购买了十份养老保险,每月支付10元,约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岁。今年3月,赵先生年满50岁,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要继续缴交到今年11月,到12月才能开始领取养老金。赵先生按要求一次性缴清了保险金,但根据合同上的规定,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只有48.008元。这怎么够?“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10元占到了工资的五分之一,是个不小的数目,”对此不满的赵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案件于10月23日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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