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连续交23年保费退休后每月领48元
法院判决 按照合同只能领48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每月支付原告老赵保险金48.008元,直至老赵身故为止。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老赵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固定年金、养老金)。关于领取标准,应按照《附表一》当中的约定,也就是每月48.008元。 判决指出,老赵所投保的是商业保险,所以他关于按照城市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社会保险标准计算养老金等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固定年金,法官说,因老赵身故时间不可确定,受益人可领取固定年金的前提及条件亦无法确定,因此可等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专家说法 别把商业保险当社保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本案的关键在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不同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但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作为政策性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不属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是以经济补偿为条件,也不因通货膨胀的存在而变化,只是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固定保险金。 如果想要跑赢通胀,可以购买一些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变额年金,其保险年金给付额随投资分立账户的资产收益变化而不同。此类保险,可通过投资解决通胀对年金领取者不利影响的问题。 相关新闻 “物价在涨 我的养老金为啥不涨”追踪一审判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东南网11月3日讯(海都报闽南版记者 陈志坚)物价涨了,养老金是不是也该涨?厦门的赵先生起诉的这一案件有了新进展。 前天,赵先生收到了思明区法院寄来的案件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故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自2013年3月起,于每月二十日前按月支付赵先生保险金48.008元直至赵先生身故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赵先生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固定年金、养老金)。 首先,关于领取时间,保险公司认为应从交费期满的次月,即2013年11月开始领取保险金,但投保单中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0岁,因此要从赵先生的生日当月(今年3月份)开始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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