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首页 新闻中心 滚动网报 直通屏山 领导留言板 新闻发布会 西岸时评 东南空间 东南网事 国内 国际 娱乐 体育 视频 图片
思明区 海沧区 湖里区 集美区 同安区 翔安区
镇街视窗:
部门直通车:
鹭岛消防 妇联新闻 工会 文明湖里 文明同安 计生委 党工委 电业局 港口管理局 物价局 海事局 旅游局 教育局
企业风采:
海翼集团 夏商集团 厦门国贸 翔业集团 翔业公益
行业频道:
房产 汽车 建材 食品 保健 商会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曝光非法改装车记者遭“人肉” 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

xm.fjsen.com 2013-10-22 07:2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洋钦/文 邓若胥/漫画)上周,厦门警方重拳整治非法改装车,导报记者参与报道。不料因曝光非法改装车,导报记者反遭到网络的“人肉搜索”和辱骂,导报记者的个人身份证、驾驶证、电话、居住地点等公民隐私信息被恶意泄露。》》本网热词:厦门 整顿改装车

昨日,导报记者无奈报警,思明警方已介入调查。

自称车主打电话辱骂记者

10月15日,厦门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将于近期举行非法改装车专项整治行动,并曝光了一批疑似非法改装车的照片以及一段疑似非法改装车的视频。

10月16日,海峡导报对新闻发布会内容进行报道,指出非法改装车飙到247公里/小时,通过报道提醒市民不要非法改装车辆。报道中刊登了一张警方发布的疑似非法改装车的照片,并用文字描述上述视频内容,对涉及车主隐私的车牌号信息,导报记者对图片进行了马赛克处理。

16日下午,一名自称是被曝光车辆主人的男子打电话到导报,后该男子又在电话中连续辱骂导报记者吕寒伟。

“人肉”记者扬言“去搞他”

10月16日晚,厦门警方正式行动,在霞溪路查获2部非法改装车,当场认定后暂扣车辆,并开出1500元的罚单,导报记者吕寒伟参与现场报道。

10月17日,后续报道见报,当天下午4点左右,一个自称是厦门某汽车俱乐部的微博上,泄露了导报记者吕寒伟的个人隐私信息,其中包括他的身份证号、身份证登记住址、身份证头像、电话号码、车辆信息等。

同时微博中还多处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言语暴力,其中有一张图片,甚至扬言“去搞他”,还要找到记者居住的“门牌号”。

一个好心网友“包子阿星”认为该微博泄露了隐私,还被该微博反击,称“你就等着被人肉吧”。

记者正常工作生活受干扰

10月16日下午,还有人注册了一个微博,用导报记者吕寒伟的身份证头像作为微博头像,不断恶意对吕寒伟的微博发表辱骂性的言语,在20多分钟的时间里,辱骂达到50多次,直至导报记者关闭评论功能。

与此同时,有人编写了一条微信,攻击导报记者吕寒伟个人,并四处扩散,夹杂骂人词汇,要让导报记者“记着”。

由于手机号码被曝光,16日下午开始,有陌生电话打进来,有的来自福建省外,还有一个辱骂导报记者的短信闯入,经查电话号码为黑龙江手机号。这些网络信息和电话,不仅干扰了导报记者个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还影响了导报记者身边的朋友。

无奈报案

警方昨日受理

截至昨天,导报记者遭到“人肉”的信息和辱骂内容仍然留存网上,担心这些信息不小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无奈之下,导报记者只好向警方求助。

昨天上午,导报记者吕寒伟来到思明警方报警,接受了笔录询问,提供了数份证据,包括泄露隐私的微博内容、遭到辱骂的微博评论、辱骂短信、隐私截图等。

思明警方已经受理,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律师观点

情节严重可构成侮辱罪

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林友博律师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侵权人进一步侵权,将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政府部门

人员泄密可追究责任

从导报记者被泄露的隐私信息截图来看,是来自政府部门内部的查询系统。林友博认为,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立场

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个人身份证、驾驶证、电话、居住地点,泄露的信息如此全面,源头在哪?

相关部门对非法改装车的整治及时且必要。在这个时候记者履行职责,客观报道相关部门的整治工作,又何错之有?

想起一个“典故”,某人长得丑陋,就怪镜子有问题。但丑陋就是丑陋,你的改装车非法就是非法,你让镜子怎么给你照出朵花来?你骂镜子,你追根究底,把镜子的镜框大小、出处、材质全部查个底朝天,有用吗?丑八怪还是那个丑八怪吧。

记者也是公民,也有公民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尤其是,记者经常从事新闻监督,可以说得罪形形色色的人几乎是家常便饭。在这样的背景下把记者的信息全部泄露出来,用心何其阴暗!

我们相信流出信息的第一人,也没想到会被人拿去网上公布,但这不等于他就没有责任。而随意泄露公民信息的歪风,更不可助长!所以不仅要找出那个恶意“人肉”、辱骂记者的人,也要追究流出信息者的责任!

无论从公民的隐私权出发,还是从对记者监督权的保护出发,这个事件都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庄华毅)

他山之石

温州记者遭网络“追杀” 警方以侮辱罪立案

今年10月8日17时,论坛注册ID为“裸居裸睡”的网民,在温州网络论坛“703804”上,发表题为《温州经济要挽救,先杀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陈周锡》的帖子。该帖于9日被论坛管理者删除,但次日又再次发表,并发起“杀、不杀、弃权”的网民投票。

现实中,陈周锡确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对浙江的区域经济多年来持续关注和报道。

陈周锡认为,从帖子内容来看,发帖人应该是针对其连续几篇有关温州经济的报道,尤其是温州房价下跌遭抛售的稿子。

比如,帖子中曾写道,“温州经济环境的变差,与这吃里扒外的财经记者有很大关系”,以及“温州的所有负面报道都跟这人有关,尽管经济变差跟这记者没有关系,但为了温州经济,有必要先让陈成为制度牺牲品,可以考虑追加为烈士”。

此事件被网友称为“温州追杀令”。10月17日,有媒体报道,“温州追杀令”被温州警方以“侮辱罪”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蓝晓梅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频道点击排行
网站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