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起一批新规实施 职工医疗保险最高可报50万
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怀 陈泥)根据近日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本月起,我市将降低参保人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详见示意图)。 另外,7月1日零时至7月2日12时,我市将进行2013年社保年度结转,在此期间,各社保机构暂停对外办理各项业务,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自7月4日起的正常工作日,凭收费发票(包括诊察费)和社保卡到原就诊医疗机构冲正报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除急诊外,原则上不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冲正报销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年度结转期间,各定点零售药店停止社保卡刷卡售药服务,参保个人在此期间用现金购药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异地就医人员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垫付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提醒 年度结转结束后,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本人个人医疗账户金额: 1.登录网站; 2.各社保经办机构大厅自助查询机;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公积金 市民最高 可月缴5252元 厦门日报讯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厦门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进行调整,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52元,下限为120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6566元。 与2012年度相比,2013年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提高了642元,下限提高了10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增加了8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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