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陆续出台医保惠民政策 下月起实施多项医保新规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怀)医疗保障,惠及民生。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以来,厦门市陆续出台一系列医保惠民政策,下月起多项医保新规开始实施,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市民群众可以得到更多实惠。 城乡居民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提高 从下月起,社会统筹基金500元的门诊使用范围进一步拓宽,从原来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扩大到可用于一般诊疗费和常规医疗检查项目,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到38家公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负担,满足参保人员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X射线等常规医疗检查的需要。 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从下月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60元,其中财政补助从原来的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360元。厦门市提前三年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与此同时,从下月起,参保城乡居民门诊、住院就医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 本次新政出台后,厦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保障水平全面提高,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下降,预计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约7500万元的医疗费负担。 医保惠民政策还体现在城乡居民门诊住院报销比例的提高。《意见》规定,城乡居民缴费每满一年,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受益人群也从原来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扩大到农村居民。这样城乡居民门诊、住院报销水平分别提高到50%、75%以上。 从今年7月起,提高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从原来的16万元提高到26万元,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从原来的11万元提高到21万元。调整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36万元、31万元。 三类人员补缴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从今年4月起,厦门市扩大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明确三类人员在一次性补足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参照本市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次政策的出台,明确了医保补缴的人员类型,扩大了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适用范围,具体到三类人员,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是具有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是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他们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规范了医保补缴的政策办法,确定了医保补缴后的医疗待遇。三类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其个人医疗账户内,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内,并自补缴到账后次月1日起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能够降低今后发生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医疗费的报销水平超过90%。 据悉,此次医保出台的政策,是在妥善解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老有所养”的基础上,适时解决这些人员年老后“病有所医”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还改变了以前只有在本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人员,才能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政策适用范围向本市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老年居民进行拓展和延伸。今后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三类人员,即使不是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也可在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业内人士认为,厦门市医保出台的这一政策,将引导本市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让更多的老年居民加入到职工医保的统筹范围中来,全面提高厦门市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解除老年居民担心患大病后高额医疗费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幸福生活、安享晚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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