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保制度将有重大调整 医保个人负担比例降低
个人负担减轻 住院报销水平提至75%以上 下月起, 厦门城乡居民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为:1万元以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0%;1万元至2万元,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85%;2万元以上,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 参保城乡居民门诊、住院就医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城乡居民连续缴费每满一年,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下月起,这个受益人群将从原来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扩大到农村居民。这样,城乡居民门诊、住院报销水平分别提高到50%和75%以上。 报销限额提高 医疗费报销限额增加10万元 据介绍,2010年7月,厦门在全国率先启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减轻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两年来,有137名参保居民享受了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下月起,厦门将提高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的16万元提高到26万元,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由原来的11万元提高到21万元。调整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加上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1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36万元和31万元。 此次补充医疗保险调整的限额,是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幅度最大的。调整后的医疗费报销限额,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报销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8倍,超过国家规定的6倍;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报销限额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6倍,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 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报销限额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5%;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为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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